青島某投資有限公司與某貿易公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

涉外商事典型案例之提單糾紛案例
兩份提單以哪份為準雙方各執一詞
買方拒絕付款贖單被判賠償36萬余元——涉外商事典型案例之三
案情簡介
2015年6月,青島某投資有限公司與某貿易公司簽訂一份貨物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該貿易公司向該投資公司購買規格為STR20的天然橡膠201.6噸,單價為1620美元/噸,合同總金額為326592美元。合同約定裝船時間為2015年9月,該投資公司需在貨物裝船前通知該貿易公司船期;交單時間為貨物到港后5個工作日。雙方在合同中還約定,該貿易公司方銀行收到該投資公司所提供單據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付款贖單。2015年8月31日,該投資公司業務人員以QQ聊天形式告知了該貿易公司買賣貨物的船期情況。2015年9月30日,該投資公司業務人員以QQ聊天形式向該貿易公司發送提單、檢驗證書等相關單據。2015年10月9日,該投資公司業務人員通過QQ聊天告知該貿易公司稱,其換了個單據,但貨物和船期、到港日均無變化,并通過QQ聊天形式將第二份提單及相關單據發送給該貿易公司。2015年10月13日,該投資公司向該貿易公司方的托收銀行交付提單等單據材料,但該貿易公司拒絕付款贖單。該貿易公司在QQ 聊天中告知該投資公司,其不同意將原提單下的貨物更換為第二份提單下的貨物,并稱該投資公司第二次提交的單據與原提交的單據不符。后該投資公司先后兩次通知該貿易公司要求其按照合同約定付款贖單,但該貿易公司未在約定期間內付款贖單。
無奈之下,該投資公司只好將該提單下的貨物以低于雙方合同約定的單價轉賣給了第三人。隨后,該投資公司訴至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被告該貿易公司賠償因其違約行為給原告該投資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40萬元。
庭審中,被告該貿易公司辯稱,該投資公司在貨物裝船后即向其提交了提單等相關單據電子郵件,故該貨物在此時已特定化,后在其明確表示不同意換貨的情況下,該投資公司私自換提單,系該投資公司違約。而且其購買的是該投資公司提交的第一份提單下的貨物,而非該投資公司后來變更的第二份提單下的貨物,故其不存在違約行為,不應承擔賠償該投資公司經濟損失的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雙方爭議的兩份提單下的貨物數量、規格、到港日期均一致,該貿易公司主張的兩份提單下貨物的雜質含量、灰分物等檢測數據雖存在差異,但仍屬同一規格的橡膠。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在買賣合同中約定交單時間為貨物到港后5個工作日,貨物于2015年10月10日到港,該投資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該貿易公司方的托收銀行交付提單等單據材料,符合雙方合同中的約定。該投資公司雖然曾通過QQ聊天形式向該貿易公司發送過提單等單據,但并非正式向該貿易公司交付提單等提貨憑證,該投資公司在雙方約定的交單期間內向該貿易公司交付的提單等單據并不違反雙方關于“交單時間為貨物到港后5個工作日”的約定,故該貿易公司拒絕付款提單構成違約。在該貿易公司拒絕付款贖單的情況下,該投資公司與第三人達成的買賣協議,系出于為減少損失而采取的合理措施,雙方達成的買賣單價與當日橡膠市場的價格基本相當,故該投資公司主張其與該貿易公司約定的合同價款與該投資公司轉賣給第三人的價款之差額即為該投資公司的損失,依法予以支持。
據此,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對這起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并由被告該貿易公司賠償原告該投資公司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6萬余元。
法官點評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交付有關貨物的單據是賣方的一項主要義務,貨運單據是買方提取貨物、辦理海關手續、銷售貨物以及向承運人或者是保險公司請求賠償的必要文件,而在這些裝運單據中,最重要的就是提單。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買賣雙方常因提單而發生糾紛。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爭議的焦點問題為雙方誰違約的問題,具體來說,該投資公司通過QQ向該貿易公司發送的提單能否認定為該投資公司最終向該貿易公司交付的提單。該投資公司雖然曾通過QQ聊天形式向該貿易公司發送過提單等單據,但并非正式向該貿易公司交付提單等提貨憑證,該投資公司在雙方約定的交單期間內向該貿易公司交付的提單等單據并不違反雙方關于“交單時間為貨物到港后5個工作日”的約定,而且該提單下的貨物與該投資公司通過QQ聊天形式發送的提單下的貨物的數量、規格、到港日等均一致,并未損害該貿易公司的合法權益,故該貿易公司拒絕付款提單構成違約,應賠償因其違約行為給該投資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
文章來源:青島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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