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境內不違反禁止性規定的投資
應依法予以保護
——杉浦某某訴龔某股權轉讓糾紛案
本案摘自:上海法院涉外金融糾紛典型案例
裁判要旨
外國人代持境內公司股權,除非其屬于法律法規所禁止的情形,不因其外國人身份而致合同必然無效。上市公司在證券發行過程中應當如實披露股份權屬情況,禁止發行人的股權存在隱名代持情形。隱名代持證券發行人股權的協議因違反公共秩序而無效。股權代持產生的投資收益應根據公平原則,考慮對投資收益的貢獻程度以及對投資風險的承受程度等進行合理分配。
基本案情
原告杉浦某某系日本國公民,被告龔某系中國公民。雙方于2005年簽訂《股份認購與托管協議》,約定杉浦某某以4.36元/股的價格向龔某購買甲公司股份88萬股,并委托龔某管理,龔某根據杉浦某某的指示處分股份,對外則以自己名義行使股東權利,將收益及時全部交付給杉浦某某。甲公司于2017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在發行上市過程中,龔某作為股東曾多次出具系爭股份清晰未有代持的承諾。2018年,甲公司向全體股東按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4元,用資本公積按每10股轉增4股的比例轉增股本。之后,龔某名下的股份數量增加至123.2萬股。之后雙方對《股份認購與托管協議》的效力和股份收益分配發生糾紛,杉浦某某請求判令龔某交付涉案股份的收益,或者按照股份市值返還投資款并賠償2018年紅利損失。
另查明,甲公司所處的軟件產品開發、生產行業均不屬于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資的產業領域。甲公司原持有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在甲公司上市前,根據國家保密局《涉外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辦法》和補充規定,已將涉密資質剝離至全資子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
2、外商投資法基本原則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