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法律適用公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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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法律適用公約》是一項解決各國貨物買賣法律沖突的統一沖突法公約。1986年12月22日在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正式通過。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法律適用公約規則
該公約共4章31條。主要包括:第1章,公約的適用范圍(第1--6條);第2章,適用的法律(第7--13條);第3章,一般規定(第14--24條);第4章,最后條款(第25--31條)。該公約在起草過程中,充分考慮了它與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配套和相互連接的關系,因而所使用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以當事人的營業地的國家為條件,其調整的買賣種類也基本上與之一致。
該公約規定,適用法律的確定有以下幾項規則:
1、依雙方當事人的選擇的法律;
2、依合同訂立時賣方設有營業所的國家的法律;
3、依買方在合同訂立時設有營業所的國家的法律;
4、最密切聯系原則;
5、拍賣依拍賣舉行地國家的法律;
6、商品交易所或其他交易所的貨物買賣依交易所所在地國的法律。
該公約的主要內容有:關于準據法的適用范圍,公約規定為合同的解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合同履行;買方承擔貨物風險的時間;不履行合同的后果;訴訟時效;債的消滅方面;無效合同的后果;雙方當事人之間保留貨物所有權條款的合法性和效力等。除了以上主要內容,公約還規定不適用反致,公共秩序保留原則適用公約的法律適用原則指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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