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師導讀:澳門自1999年回歸祖國后依據《澳門基本法》的規定,仍享有司法獨立權,屬于獨立的法域,為了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人民法院于澳門終審法院于2006年簽署了《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于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對兩地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范圍、條件和程序等做了具體的規范。本案是自2006年4月1日《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于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生效以來受理的首宗申請人任可和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判決。
【案情】
申請人:張某良、張某茵、梁某能、黃某有,均系內地居民。
被申請人:譚某雄,內地居民,現被羈押于澳門監獄。
申請人張某良、張某茵、梁某能、黃某有向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珠海中院)申請認可和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編號為CR2-08-0153-PCC判決中關于被申請人譚某雄賠償四申請人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及利息等內容。
珠海中院查明,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作出的卷宗編號為CR2-08-0153-PCC判決書認定:2007年12月13日16時許,被害人梁某珠在金沙賭場認識了被申請人譚某雄,之后被害人梁某珠與被申請人譚某雄一起前往澳門多間賭場進行賭博。12月19日15時50分左右,被害人梁某珠帶被申請人譚某雄到澳門威尼斯人度假村酒店18樓028號房間休息。雙方后發生口角,被申請人譚某雄扼住被害人梁某珠的頸部,同時將自己的身體壓在受害人身上令其不能動彈。約10分鐘后,被申請人譚某雄見被害人梁某珠沒有了反應才放開雙手。為了毀滅殺人的犯罪證據及報復威尼斯人渡假村酒店,被申請人譚某雄拿起火柴,點燃了兩個枕頭后離開房間,并逃離現場。2007年12月21日9時30分,被害人梁某珠因搶救無效死亡。12月21日19時,澳門警方在澳門路環康公廟附近將被申請人譚某雄抓獲。被害人梁某珠的丈夫要求被申請人譚某雄賠償被害人梁某珠喪失生命及被害人丈夫和女兒突然失去妻子和母親而遭受嚴重打擊的精神損害賠償。2008年12月4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作出卷宗編號為CR2-08-0153-PCC判決書,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譚某雄15年徒刑;以放火罪判處譚某雄4年6個月徒刑;以盜竊罪判處譚某雄7個月徒刑,三罪合共判處譚某雄18年徒刑。同時,對該刑事附帶的民事部分判決如下:譚某雄應賠償死者梁某珠的繼承人死亡賠償金為澳門幣120萬元,賠償死者梁某珠的丈夫及女兒的精神損害賠償金澳門幣各20萬元,并賠償上述各賠償金由判決確定日起至完全繳付時的法定利息。
2010年4月26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出具證明書,證明如下事項:1.卷宗編號為CR2-08-0153-PCC判決已于2009年4月2日為確定判決;2.迄今尚未有任何人向被申請人譚某雄提起有關賠償執行之訴。
另查明,申請人張某良、張某茵系被害人梁某珠的丈夫和女兒;申請人梁某能、黃某有系被害人梁某珠的父親和母親。
再查明,被申請人譚某雄被羈押前居住在廣東省珠海市金灣區金海岸新世界海濱花園2棟3單元404室。四申請人提交的珠海市房地產登記中心金灣分中心查詢單(2009年9月4日)顯示:珠海市三灶區海華新村13棟703房的產權證為844057,權利人名稱為譚某雄,與趙衍雁共同共有。
【審判】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系申請人請求認可和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的刑事附帶民事中有關民事損害賠償的案件,屬于《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于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相互認可和執行的范圍。被申請人譚某雄名下的房屋位于珠海市三灶區,因此本院依法有權受理四申請人的認可和執行上述澳門特別行政區判決的申請。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作出的卷宗編號為CR2-08-0153-PCC判決已于2009年4月2日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張某良、張某茵系被害人梁某珠的丈夫和女兒;申請人梁某能、黃某有系被害人梁某珠的父親和母親,依據我國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上述四申請人均屬于梁某珠的法定繼承人,本案不具有《安排》第11條所規定的不予認可的情形,本院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判決中關于被申請人譚某雄賠償四申請人關于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及利息判項的內容予以認可和執行,根據《安排》第1條第2款、第3條、第4條、第7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的規定,裁定認可和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編號為CR2-08-0153-PCC判決中關于被申請人譚某雄賠償申請人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及利息的民事損害賠償判項。
珠海中院一審裁定后,當事人沒有提出復議,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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