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涉外仲裁爭議的當事人將爭議提交仲裁后,仲裁機構會按一定程序進行審理,做出裁決。我國涉外仲裁程序制度由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章關于涉外仲裁的規定。仲裁法第七章關于涉外仲裁的特別規定和《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的規定構成。
涉外訴訟分為涉外行政訴訟、涉外刑事訴訟和涉外民事訴訟。
相關文章:涉外合同的訴訟時效
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即合同的當事人、合同的客體或者產生、變更、終止合同關系的法律事實中任何一個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在涉外合同中,主要的是具有對外貿易性質的涉外合同(或稱為對外貿易合同),它是指我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外國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而訂立的合同?!?a href="/info-286.html" target="_blank">了解更多】
涉外仲裁與涉外訴訟既有聯系又有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涉外仲裁與涉外訴訟的區別
(一)受理案件的范圍不同,涉外仲裁只受理國際經濟貿易中和海事活動中各類涉及合同案和海事侵權賠償案件,而涉外訴訟則還包括其他涉外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糾紛訴訟。
(二)審理機構的性質和權限不同。涉外訴訟同人民法院聯系在一起,管轄權來自法律的規定,屬于強制管轄,審判人員只能是人民法院的審判員,體現的是的司法主權,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法院裁決。而涉外仲裁機構則屬民間性質,它對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轄是當事人自愿選擇的結果,而且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仲裁員不論中、外籍人士均可被聘任,但是其本身不具有強制執行仲裁裁決的權力。
(三)審理方式不同。法院審理案件一般是公開的,而涉外仲裁則一般不公開進行,案情不公開、裁決不公開、開庭時沒有旁聽人員,而且涉外仲裁程序較涉外訴訟程序具有更大的自由性,可以指定仲裁員,可以約定是否由獨任庭審理。
(四)審級不同。我國法院審理涉外案件是實行兩審終審制,而涉外仲裁則是一裁終局,不能上訴,也不允許再到法院起訴。
二、涉外仲裁與涉外訴訟的聯系
(一)作為解決糾紛的兩種法律制度,兩者都是依據法律法規,遵循一定的程序規則解決爭,并做出具有可強制執行的具有拘束力的法律文書。
(二)涉外仲裁與涉外訴訟在立法上有密切聯系,我國《民事訴訟法》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中專章規定了涉外仲裁部分,而且涉外仲裁規則是由中國國際商會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的。
了解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