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規則】
在約定高額違約金時,若滿足一定條件,可對高額違約金條款予以適用。
【案例索引】
普定縣鑫臻酒店有限公司與普定縣鑫臻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黑龍江省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6)最高法民終106號
【法院觀點】
關于鑫臻房開公司應當支付違約金數額的問題。根據《糾紛處理協議》的約定,鑫臻房開公司應當就其違約行為向黑龍江建工集團支付工程總價款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該協議中違約金數額的約定,是在雙方當事人就案涉工程施工已經發生較大矛盾并造成停工的情況下,在當地政府主持下達成,高額違約金的約定,其主要目的在于預防雙方再次出現違約行為,激化雙方矛盾。該違約金的約定適用條件,對雙方當事人公平一致,即任何一方違約均應適用。且在簽訂《糾紛處理協議》時,雙方當事人對于工程總造價應當具有合理預期,任何一方違約承擔的支付違約金的數額,并未超出雙方當事人簽訂該協議時應當預見的范圍。
現鑫臻房開公司上訴主張違約金數額明顯過高,一方面并未就其該主張提供證據證明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明顯高于黑龍江建工集團實際遭受的損失,另一方面該違約金調減請求,與雙方當事人簽訂上述協議時約定高額違約金的目的明顯不符,故一審判決判令鑫臻房開公司支付黑龍江建工集團違約金12029897.6元(60149488.17元×20%),符合雙方協議約定,對鑫臻房開公司的該項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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