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糾紛屢見不鮮,在國際貿易中,商標侵權認定的原則有哪些?下面天津律師將為大家介紹:
一、涉外定牌加工(OEM)行為商標侵權認定的原則
(一)一般認定原則
一般而言,如果國內加工企業不以銷售為目的,接受境外委托人的委托,貼牌加工生產的產品全部出口不在國內銷售的,一般認定國內加工企業定牌加工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

國際貿易中商標權的法律保護
(二)例外認定原則
作出不侵權認定時,要以國內加工企業對境外委托貼牌的商標本身已盡到必要審查注意義務為前提。對于國內加工企業明知或應知國內商標具有一定影響或為馳名商標,境外委托人涉嫌惡意搶注卻仍然接受委托的,應認定國內加工企業未盡到合理注意與避讓義務,判令其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
我國法院在處理商標侵權糾紛案件時,應結合國際經貿形勢發展的客觀現實,對特定時期特定市場的交易形式進行具體分析,準確判斷相關行為對于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實際影響,才能更為準確的適用法律。在國際貿易分工與經貿合作日益緊密的復雜形勢下,基于對國際公約、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我國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現實需求的考量,根據不同情形個案認定涉外定牌加工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更加符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這既可以保護正當的涉外定牌加工國際貿易行為,又能夠有效防止境內外惡意搶注他人具有一定影響商標特別是馳名商標的不誠信行為的發生。
故企業在從事OEM貼牌加工時,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風險防范:
一是對外商所指定的貼牌商標,審查在其本國及我國有沒有注冊、是否為馳名商標;
二是要求外商提供合法的權利證書、授權文書。
除此之外,對于在國內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或馳名商標,在接受OEM貼牌加工時,要特別注意防范風險。如外商在國內尚未注冊,而客戶的訂單又是長期的,應提醒客戶及時申請注冊,或者經客戶同意,由我方自行申請注冊。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國處理近似商標時,其原則與相同商標一致: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二、海關商標備案及維權
海關作為商品的進出口監督管理機關,在現行的國際貿易中處于幕后輔助地位,對于提高國際貿易產品的質量、緩解貿易摩擦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為了控制在多邊貿易中出現的各種侵害知識產權的活動惡化,各國在進行立法保護和司法保護的同時,也紛紛把保護知識產權的重點轉移到行政手段保護,特別是海關保護。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我國已經基本上建立了相對完善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法律體系,形成一套較為有效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體系。
在查詢海關備案時,特殊情況下可合理利用海關保護規則:未備案的注冊商標,海關不會主動采取保護措施;無論是否進行海關備案,海關均不會主動采取保護措施。
特別提醒的是:我方作外貿代理出口,在外貿代理合同中要與生產商簽訂知識產權免責條款,并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在多數情況下(特別是專利侵權),外貿代理可免除賠償責任。即便承擔了賠償責任,亦保留了向生產商追索的權利。
一旦發生侵權糾紛,要合理運用各種抗辯方法,盡量避免海關直接作出侵權認定:海關直接認定侵權時,將導致沒收、罰款、企業信用降級;海關不能認定是否構成侵權時,一般通過司法訴訟解決,但無論結果如何,均不涉及企業信用降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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