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之間就建筑設備出租人將建筑設備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的合同所產生的糾紛。
天津律師提醒: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將施行,同時《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將同時廢止。《民法典》施行前:
一、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法律釋義

什么是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
根據《合同法》第212條的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租賃關系中,出租人主要的義務是按照合同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承租人主要的義務是按照約定交付租金并按照約定的方法或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
土地租賃合同是指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方為,代表行使出租權的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租賃合同有一定期限,長不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年限。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出讓方式的一種補充。它與土地使用權租賃不同,按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租賃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租賃也應當簽訂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給付約定租金,并于合同終止時將房屋完好地歸還出租人的合同。房屋租賃主要包括居住用房的租賃和經營用房的租賃。
車輛租賃合同是指車輛出租人將車輛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定期給付約定租金,并于合同終止時將車輛完好地歸還出租人的合同。
建筑設備租賃合同是指建筑設備出租人將建筑設備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定期給付約定租金,并于合同終止時將設備完好地歸還出租人的合同。
二、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管轄
租賃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按照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條的規定,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當然,如果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是不動產,則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三、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法律適用
《合同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于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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