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進一步明確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發生的與船舶或者運輸、生產、作業相關的海事侵權糾紛、海商含同糾紛,以及法律或者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海事糾紛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級人民法院專門管轄。"/>
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是指因船舶及其他海上移動式裝置相互之間在海上或者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發生碰撞事故而引起的損害責任糾紛。

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
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管轄
天津律師: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1條、《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6條的規定,因船舶碰撞請求損害責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帕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被告住所地人人民法院及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進一步明確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發生的與船舶或者運輸、生產、作業相關的海事侵權糾紛、海商含同糾紛,以及法律或者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海事糾紛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級人民法院專門管轄。
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法律適用
1、《海商法》:
第八章 船舶碰撞
百六十五條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發生接觸造成損害的事故。
前款所稱船舶,包括與本法第三條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軍事的或者政府公務的船艇。
百六十六條 船舶發生碰撞,當事船舶的船長在不嚴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員安全的情況下,對于相碰的船舶和船上人員必須盡力施救。
碰撞船舶的船長應當盡可能將其船舶名稱、船籍港、出發港和目的港通知對方。
百六十七條 船舶發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歸責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無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負賠償責任。
百六十八條 船舶發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過失造成的,由有過失的船舶負賠償責任。
百六十九條 船舶發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過失的,各船按照過失程度的比例負賠償責任;過失程度相當或者過失程度的比例無法判定的,平均負賠償責任。
互有過失的船舶,對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貨物和其他財產的損失,依照前款規定的比例負賠償責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財產損失的,各船的賠償責任均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比例。
互有過失的船舶,對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傷亡,負連帶賠償責任。一船連帶支付的賠償超過本條款規定的比例的,有權向其他有過失的船舶追償。
百七十條 船舶因操縱不當或者不遵守航行規章,雖然實際上沒有同其他船舶發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員、貨物或者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適用本章的規定。
2、《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一條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
第六條 海事訴訟的地域管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下列海事訴訟的地域管轄,依照以下規定:
(一)因海事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二)因海上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由轉運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交船港、還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四)因海上保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保賠標的物所在地、事故發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五)因海船的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船員登船港或者離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六)因海事擔保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擔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因船舶抵押糾紛提起的訴訟,還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優先權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4、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條 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發生的與船舶或者運輸、生產、作業相關的海事侵權糾紛、海商合同糾紛,以及法律或者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海事糾紛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級人民法院專門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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