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律師認為,本案關注點:對交易習慣的認定,應結合全案當事人所舉證據及相關法律、規定,審慎進行。在港口作業糾紛中,認定船舶代理人直接負有支付港口費用義務,應依據合同法的間接代理規定而非交易習慣。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不知道代理人與被代理人間代理關系的,如其已先向代理人起訴,不妨礙起訴后根據合同法第403條之規定依代理人的披露行使選擇權。
東方碼頭公司訴威蘭德天津公司、威蘭德公司港口作業糾紛案

港口作業糾紛案例
【案號】
一審:(2014)津海法商初字第514-524號、第639-646號
二審:(2014)津高民四終字第91-109號
【案情】
案外人威蘭德香港公司與案外人共同海運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約定自2013年12月7日始,雙方在華北關西航線上共同派船、艙位互換的事宜。共同海運公司在該航線上運營的三條船舶的船名依次為青島快航、大連快航、天津快航。依據威蘭德公司與威蘭德香港公司簽訂的船舶代理協議,威蘭德香港公司將其控制的所有船舶在掛靠中國所有港口時均委托威蘭德公司作為其船舶代理;威蘭德公司負責在國內代付威蘭德香港公司委托的港口船舶使費等所有款項;威蘭德公司將正本航次賬單送達威蘭德香港公司,威蘭德香港公司審核無誤后,向威蘭德公司支付相關港口船舶使費。
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本案訴爭港口費用涉及該國際班輪運輸航線的19個航次,其中均有威蘭德香港公司與共同海運公司互換的艙位。中海集裝箱運輸天津有限公司是涉案航線的總船代。涉案19個航次中威蘭德香港公司所占艙位產生的港口費用共計795307元未付。
另查明,威蘭德公司是威蘭德香港公司的國際船舶代理人,威蘭德天津公司是威蘭德公司的分支機構,在天津港具體實施國際船舶代理人的事務,其不具有法人資格,不是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威蘭德香港公司未取得我國交通運輸部頒發的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登記證。
港口作業人東方碼頭公司作為原告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威蘭德天津公司、威蘭德公司向其支付港口費用795307元及利息,并由威蘭德天津公司、威蘭德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審判】
天津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涉及國際班輪運輸中艙位互換的經營模式。在行業實踐中,艙位互換是指有兩家以上的集裝箱船公司組成的航運集團,各船公司分別提供一艘或多艘性能及設備相近的集裝箱船,通過相互協商,共同調整班期,各船公司在彼此的集裝箱船上都擁有一定比例的艙位使用權,以承運集裝箱貨物或者空集裝箱;船公司之間獨立承攬各自的集裝箱貨,各船公司在彼此的集裝箱船上互用艙位,但互不支付運費,僅支付各自有關集裝箱的港口費,港口船舶使費仍由所屬船公司自行支付。關于威蘭德公司、威蘭德天津公司與原告之間是否存在港口作業合同關系。天津海事法院認為,在港口作業操作實務中,鑒于外國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在我國境內支付相關港口費用的局限性,存在港口作業方要求國際船舶代理人支付其代理的船舶或艙位所產生的港口費用的交易習慣,因此,在涉案19航次中,東方碼頭公司與威蘭德天津公司成立港口作業合同關系,威蘭德天津公司為委托人,東方碼頭公司為受托人,東方碼頭公司完成港口作業服務后,威蘭德天津公司應當支付相關報酬。由于威蘭德天津公司不是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民事責任由其上級法人威蘭德公司承擔。
天津海事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民事判決:
一、威蘭德天津公司、威蘭德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東方碼頭公司港口費用795307元;
二、威蘭德天津公司、威蘭德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東方碼頭公司上述款項的利息;三、駁回東方碼頭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威蘭德天津公司、威蘭德公司提起上訴。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為與海上運輸相關的港口作業合同糾紛。該糾紛涉及國際班輪運輸中艙位互換經營模式,目前無論是相關法律還是行業實踐,對此種經營模式均不存在統一、明確的定義。一審判決依據行業實踐,對艙位互換的表述基本能夠涵蓋艙位互換的具體操作流程及費用承擔,應予以確認。本案中,威蘭德香港公司未取得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登記證,其所占艙位在國內港口產生的相關費用通過其委托代理人進行支付。威蘭德香港公司與威蘭德公司通過簽訂船舶代理協議及議定書,形成委托合同關系,威蘭德香港公司是委托人,威蘭德公司是受托人。東方碼頭公司作為港口作業方,就涉案航次直接向威蘭德天津公司提洪港口作業服務。威蘭德天津公司作為威蘭德公司的分支機構,其以自己的名義實際支付涉案航次靠泊天津港期間威蘭德香港公司所占艙位產生的港口費用。本案中,沒有證據顯示在涉案航次港口作業期間,威蘭德天津公司曾向東方碼頭公司告知委托人系威蘭德香港公司,直到本案成訟后,威蘭德天津公司才向東方碼頭公司披露這一事實。據此,應適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條間接代理之規定。根據該條第二款,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可以行使選擇權。本案訴訟期間,在威蘭德天津公司、威蘭德公司向東方碼頭公司披露委托人為威蘭德香港公司后,東方碼頭公司并未申請變更訴訟主體,應視為其有效行使了選擇權,威蘭德天津公司負有向東方碼頭公司支付港口費用的義務。由于威蘭德天津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因此威蘭德公司作為其總公司亦應承擔責任。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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